为强化我行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风险,同时为提高业务部门营销效率,加强信贷业务拓展针对性,特制定本授信业务准入规范。
一、个人授信符合以下特征的不得准入:
(一)鼓励发展1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严格控制3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存量贷款原则上不新增授信;
(二)贷款银行超过3家的、家庭负债超过家庭资产(家庭总资产是指具有相关权证证明,且能够上市流通变现的综合资产,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消费品、存单存折等)3倍的限制准入;
(三)农户贷款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用途不明、用途不真实的严禁准入;
(四)个人经营性贷款如核实销售低于其银行融资金额的1.5倍的;
(五)征信记录存在不良,二年内超过3次的(经调查非恶意的除外);
(六)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小贷公司有借款且借款期限较长或较频繁的,不得新增授信;
(七)自然人保证担保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新增授信:
1、按担保人年家庭收入来测算。担保额度≤3×家庭综合年收入;家庭综合年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固定投资性收入。
2、按担保人家庭实力来测算。担保额度≤家庭总资产-总负债-已对外担保额度。
3、对个人征信中两年内存在3次以上不良记录、且无法证明非故意违约的自然人,不得做为首次授信借款人或者主要保证人。
二、公司授信符合以下特征的不得准入: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抵押类授信,不鼓励发展保证担保授信,限制叙做超过50万元的新增保证授信,严格控制100万元以上保证贷款。不得叙做超过保证人实际担保能力保证的授信。存量贷款原则上不新增授信。
(二)除风险化解、重组平移授信外,授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个人在我行或其他授信银行如存在五级分类在关注或关注类以下授信的或存在逾期贷款(临时性、短暂逾期除外)或存在贷款展期,不得叙做新增授信。
(三)除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授信外,对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5%或对外担保(关联担保、不动产抵押覆盖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剔除)超过净资产40%的客户一般不得新增授信;
(四)企业连续二年亏损或上年度亏损,最新一期仍亏损,未来实际盈利能力未能提供充分、确定性依据的不得新增授信;
(五)企业股东结构调整较频繁或股权结构复杂且实际控制人较难核实判断的,不得新增授信;
(六)企业、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或存在民间借贷的不得新增授信;
(七)企业、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担保链风险且超过其承受能力的不得新增授信;
(八)企业及关联企业、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小贷公司有借款且借款期限较长或较频繁的,不得新增授信;
(九)大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如授信银行超过10家、中型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授信银行超过6家,小微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授信银行超过3家,授信银行较为分散,主办银行不明显的,不得新增授信;
(十)主要授信银行在主动压缩退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
(十一)对以房地产公司名下或自建、自持的酒店、写字楼等作为抵押物的业务;